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学生评优评先制度
一、评选条件
1、先进班级条件
(1)以“三好学生”为目标,积极开展创建优秀班集体的活动,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贯彻落实《大学生守则》《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任务好,各项常规评比名列年段前茅,有良好的班风,形成尊师守纪,热爱劳动,团结友爱,朝气蓬勃,不断向上的班集体。
(2)学生转化工作抓得紧,措施有力,耐心细致,成绩显著。在本学年度中,班级同学无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3)学风好,多数学生学习成绩良好或有明显提高,认真做好“课间操”和上好体育课,积极开展课外文体活动,体育“达标率”名列年段前茅,95%以上学生达到《体育合格标准》。卫生工作做得好,学生体育普遍增强。
(4)班干部能团结一致,密切联系同学,在创建优秀班集体及其他有益活动中能起带头和核心作用。
2、优秀班干部条件
(1)必须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担任班级或班级以上的班、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有工作实绩,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骨干作用。
3、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进步,积极向上。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能够模范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大学生守则》,在班级品德综合评定中达到优秀等级。
(2)热爱学习,能认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期末抽测成绩优秀。
(3)身体素质状况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残疾者除外)。
(4)凡在体育竞赛,校运动会上获奖或在音乐、美术等各类比赛中获奖者及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优先评选。
4、各类积极分子条件(包括学习、文体、劳动、学雷锋积极分子)
(1)学习积极分子:热爱学习,能认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期末抽测成绩优秀。
(2)文体积极分子:思想表现良好,有一定的文体特长,带头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能积极主动地协助班级或年段开展好文体活动,在年段或校文艺演出、校运动会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劳动积极分子:思想表现良好,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日常的卫生劳动和其它公益劳动,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并能起表率作用。
(4)学雷锋积极分子:思想表现良好,能积极参加学雷锋好事活动,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评选名额
学校评选“先进班级”4 个,各班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5 名,评选“三好学生”人数占全班人数的 15 %,评选“各类积极分子”人数占全班人数的 6 %。
三、评选办法
由班主任及各任课教师根据评选条件提名,班级内民主评选。选拔班干部一般有五种方法:班主任选定、民主选举、班主任选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毛遂自荐、毛遂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
1、班主任选定
这种方法一般是在班主任接受一个新入学的班级的时候使用。这是因为班主任对新班级学生的情况不尽了解,同学之间也彼此不了解,而班级又不能没有班干部。所以班主任只凭借学生档案和学生的初步的印象,暂时选定班干部来组织管理班上的工作。这是暂时采取的办法,它的弊病是由于对学生了解不全面,不一定能选出合适的人。
2、民主选举
新班级组成了,同学们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群众关系等方面都有所了解以后,就可以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民主形式来选举班干部。选举时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工作,说清道理,讲明意义,使同学们正确对待选举,同时要注意防止一些学生拉小山头或开玩笑不负责任的不良行为。
3、班主任选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
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有了民主选举,班主任还要进行集中,然后确定人选。
4、毛遂自荐
有的同学各方面条件好,可不爱表现自己,因而很难被发现。为了发挥他们的才能,可采用自荐的方法。教师首先要做好宣传,讲明自荐的作用意义,敢于自荐。这种方法选拔的往往是既有才能,又愿意当班干部的学生,因此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容易把工作搞好。当然班主任还要认真鉴别、选拔,做到贤者不漏、差则不选。
5、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
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克服这两者的不足,具体做法是先自荐后民主。这样产生的班干部,因为有信心有能力,又得到同学们的支持,容易搞好班级工作。
四、奖励办法
1、各类先进,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品,召开全校师生大会给予表彰,并上光荣榜。
2、凡评上各类先进,名单都载入学校光荣簿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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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和要求,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温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 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1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 90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院行[2010] 15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定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全日制普通类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评定原则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及发放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均由国家支付下拨,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企的中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度测评达A级;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报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 16号”通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中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度测评达A级;
4、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2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评定时间及程序
我院的评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在每学年初接到上级下达指标以后开始。具体时间和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资格认定
每年10月10日前,学院根据《河南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份。
(三)班级评议
每年10月8日至15日,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表现,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进行评议)。
(四)学院审定
根据各班级的推荐名单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本学院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五)公示
每年10月16日至20日,学院将初定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三日内将公示名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所报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呈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审批完成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人学生的学籍档案,同时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学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学金的发放、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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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
数理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奖励资助机制,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立志成才、发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根据结合我校近几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奖者,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资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奖励资助类别、评定条件及奖励资助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助共分四种类别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成果奖、英语专项奖、文体活动奖等。
第八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优秀;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以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不含新生)。
(六)单项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人特长和专项技能,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第九条 评定比例及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进行评定,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生/年、5000 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0% (以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为准),其中等5%,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年,二等10%,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三等5%,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1%,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12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600元/生/年,三等15%,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条 科技成果奖项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对于具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科技竞赛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限以河南城建学院为单位发表、第一、二作者),论文被CSSCI、SCI、EI收录等奖励3000元/篇;国内CN学术期刊奖励400元/篇。
(二)授权职务专利奖励标准:
授权专利类 |
第一完成人 (元/件) |
第二完成人 (元/件) |
第三完成人 (元/件) |
发明专利 |
2000 |
1000 |
500 |
实用新型 |
500 |
300 |
200 |
外观设计 |
500 |
200 |
100 |
(三)科技竞赛具体奖励标准:

团体参赛获奖,奖金分配办法由负责组队的单位根据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个人参赛获奖,其指导老师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
按个人参赛并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优秀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单位2000元。
各类竞赛级别、刊物等级及各类不确定奖项,均由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英语专项奖励的对象、标准
(一)非英语专业本、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奖励100元/人;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奖励100人。
第十二条 文体活动奖励的对象、标准
对于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文化类活动奖励标准参照科技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二) 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体育比赛均指市(厅)级以上正式比赛,各类邀请赛不在奖励范围。
破市级记录的另奖励300元/项,破省级记录的另奖励800元/项,破国家级记录的另奖励1000元/项。
团体项目,奖金分配办法由组队单位根据教练员、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个人项目获奖,其教练员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若一名教练员的多名队员获奖,除按最高名次奖励外,另加其他名次运动员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教练员。
第十三条 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学生申请、院(部)申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及时间地士中的出文验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学生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
(一)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相关奖项申请表)或班级民主推荐及初评。
(二)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市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等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报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定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年9-12月进行评定、表彰及奖励。
(二)以上奖项各学院应提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所有奖项的评定结果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确保各项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有异议,学生处将协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获奖者,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挥霍浪费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及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定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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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