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督促学生干部正确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同学们的监督,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学院学工部门的得力助手,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学工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应该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群众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群众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及主要干部
第六条 学生干部是指:
1.学院学生会干部;
2.各班级干部;
3.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团体负责人;
4.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第七条 主要学生干部
主要学生干部是指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考勤员、学习委员;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原则:
1.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1.各班级主要干部:班级干部包括团支书,班长,副班长(考勤员),学习委员,组织与宣传委员,心理委员,生活委员。班级干部按第八条原则产生,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辅导员(班主任)任命,报院学工部门备案。
2.院学生会干部:由低一届的学生会成员中择优推选,辅导员,学工办,团总支依据工作能力择优选定。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推荐候选人,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任命后产生,各院学生会主席是校学生会副主席的候选人。
3.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文艺团体负责人由各团体选举产生,报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批。
4.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由学生所在党支部成员选举产生,学生党支部书记任命,学院党总支审定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并参加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核心课程或三门公共课程不及格者;
3.学期、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达不到本班前50%者;
4.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或声誉受到伤害者;
5.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者;
7.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8.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受学校处分者;
9.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班委交辅导员,院学生会干部交同级学工办负责人;
2.辅导员、团总支、学工办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集同级干部讨论,对确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一门主要核心课程或两门公共课程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排名前50%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有特殊贡献或其他方面能力,管理能力突出者,可酌情考虑,给予半年考察期,考察期满合格者继续聘用,如不合格,则自动辞职或免职。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辅导员,团总支或学工办可在职责范围内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校团委。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学院团总支负责考核,并将主要干部考核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学工办、党团组织。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文艺团体负责人、正式成员由院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干部,比例占全体学生总数的5%。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关系,推进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推优、评优、毕业推荐就业时,给予优先;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宣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院,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学工办、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