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指导老师和学工办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学生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 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河南城建学院在校师生;社团校内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
第三条 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学院,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学校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
第五条 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社团活动场地可由指导单位进行提供,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使用当天社团对教室的卫生、设备负责,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凭申请存根向该社团索要赔偿或拒绝下一次审批。
第七条 社团须服从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说明,经认可后视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八条 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 社团内部的会议;
(二) 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
(三) 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
(四) 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
(五) 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
(六) 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 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
(二) 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
(三) 使用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临近教室正常使用的活动;
(四) 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第十条 社团所属(学院下属各社团相关的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 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建立机构或学生组织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在更换每届管理者时,由社团挂靠指导教师收回社长相关管理权,修改备案后发给新一届管理者使用。
第十二条 社团档案是指社团上交指导单位存档,以及指导单位备案的文字、图表资料。指导单位为各社团建立档案集,定期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单位所管理社团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社团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期的社团注册登记表;
(三)社团评优材料;
(四)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五)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活动策划书/活动申请表/活动总结/相关图文等);
(六)社团财务报表;
(七)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八)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九)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
(十)社团成立申请书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
第十四条 学院团总支学工办有责任对社团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