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国家各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河南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本科在校大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一)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可划分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
1.一般困难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2.特殊困难
学生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平顶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我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资助资格,也应取消,并停止其相应的困难补助。
1、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
2、获取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显著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的。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广]出具证明即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T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一)河南城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资助工作组:我院成立以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评议小组:在学院中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实行问责机制。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由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香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贵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个人申请
需要认定的学生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详见附表2)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小组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人对照平顶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有严重残疾或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审核
学院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 公示
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的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定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河南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认定时间
每年九月十日到十月十日学院组织进行,十月十一日将认定总结及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
七、有关要求
(一)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请采取适当方式,如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不能出现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情况。
(二)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人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 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对待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三)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四)学院要全面、真实、准确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汇总上报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上报,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五)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学工办
2017年06月
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院为了更好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发放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习。
(5)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人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额度
每生每年贷款总额不超过8000元(100的整数倍)。
(四)学生申请
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是贷款工作的基础性环节,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完成,即新生于每年9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在校生则提前至5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五)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提交申请书,表明贷款意向,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在校表现及学习情况,家庭详细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中请贷款的金额,将来的还款计划等。
2、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②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子/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向高校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保证督促和协助归还贷款等。
③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④户口簿中家长单页复印件(必须是提供承诺书的家长一方);
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借贷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再次申请贷款的学生不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六)贷款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七)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的方式。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贷款,银行在每年的1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其中,学住费由银行直接代扣到学校。
(八)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九)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人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十)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在校期间(通常是毕业班)考人研究生或专科开人本科教育(必须为全日制教育) 的借款学生,可按考人专业的学制年限进行展期,展期期间按贷款原所在高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
(十一)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要求提前还款;
②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代偿制度
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即将出台。
二、征信知识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它是由专门的机构给个人建立的一个“信用”,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只要办理过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的个人其信息就会通过银行征信系统网络自动报送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建立了“信用档案”。我省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的相关信息都已经进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如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使用情况等。良好的信用记录将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一次失信, 会在很长一一段时间内对个人的信用活动产生“信用污点”,对个人今后再次申请贷款、办理金融相关业务等产生许多不良影响。我院会及时教育学生,要重视个人信用,及时还款。我院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对于失信的学生,会及时教育给予一定处分,以便让其重视个人的信用。
维护良好信用的做法:
1.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个人账户等业务时,向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毕业或更换居住地时,及时更新个人的信息;
2.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或者根据自己支付能力提前还本付息;
3.要时刻关心个人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
三、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我院会根据助学贷款学生家庭情况,给予及时关注,考虑到助学贷款还款时需要一大笔支出可能会影响到学生的生活水平,学院会给予其生活方面的补助,例如会给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提供过冬被褥。学习用品等。
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学工办
2017年06月
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确保勤工助学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及《河南城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行[2010]15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 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 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学院资助工作组下设勤工助学工作办事机构,负责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岗位监督检查及工资核算、发放等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和有特长的学生。
第三章 院内岗位设置及管理原则
第八条 岗位设置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类别和数目。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按工作内容分为:
(一)教学辅助工作,如教务信息员、教务助理、实验室管理员、机房管理员、多媒体管理员等;
(二)科研辅助工作,如兼职实验员,参与教师科研工作,承接校内外研究项目等;
(三)管理辅助工作,如学生工作助理、贷款协管员、党务信息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员、校园治安员和资料整理、计算机数据录人等工作;
(四)校内治安维护,如协助保卫处维护校园内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及时发现处理一些治安隐患,在重要时期协助做好进出校园的登记和巡逻工作;
(五)后勤辅助工作,如环卫保洁、食堂助理、搬运物品等工作;
(六)校内其它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管理原则
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须经“中心”统一审批,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用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助学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提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学校每年事业费收人总额的4% - 6%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困难学生的资助;
(二)由国家专项拨付的资助经费及其他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
(一)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管理和使用;
(二)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获取的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固定岗位报酬每人每月120-180元,临时岗位报酬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 校内外单位(部门)用工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要热情主动的对待每一位被聘用的学生,既解决实际困难,又进行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 单位需有详细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校内独立核算经费的部门,需具一定经营 资格,明确用工性质,有完善的管理考核办法,自愿支付一定劳动补助。
第十六条 凡到我院联系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注册手续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私营实体,但不包括营利性娱乐机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其获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绝不允许安排学生从事非法传销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由学院归口管理的岗位首先安排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第二十条 思想品质优良,道德修养好,行为习惯良好,积极向上,热心学校活动,无重大违纪行为,无不良啃好,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及工作能力。
第七章 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院内岗位的申报程序
(一)院内用工部门向“中心”申报设立岗位及具体要求。
(二)“中心”汇总、审核、确认用工设岗信息。
(三)报校领导审批,公布设岗计划。
(四)“中心”或用工部门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将岗位相关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基本要求等)告知学生。
(五)“中心”或用工部门组织面试及录用工作,确保被录用学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六)“中心”审核用工部门的拟录用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院外岗位的申报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审核用工信息。校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交“中心”备案。
(二)“中心”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议,包括合作方式、用工性质、学生工作内容、时间、工资待遇、发放周期、方式、学生权利义务、协议变更及修改、违约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中心”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将岗位相关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基本要求、工资待遇)告知学生。
(四)学生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名;用工单位组织面试。
(五) “中心”审核用工单位的拟录用学生名单,确保被录用学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学生申请勤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六)用工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形象培训、爱岗敬业培训、安全防范培训等。
(七)正式录用后,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工作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取得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八)按照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合格后,按时足额发放劳动酬金。
(九)如用工单位在校内占地宣传或讲座,视具体情况应向“中心”缴纳一定的场地使用费。
第八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均有权参加学院资助工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具体的工作性质,对协议及其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工作安排与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三)必须定期将活动情况向家长、辅导员汇报备案。
(四)接受学院资助工作组的指导,递交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承诺书。
(五)学院资助工作组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与用工单位私自签订劳动用工协议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用工单位负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用工单位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聘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包括中介费、押金、保证金等)。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 动开展期间,凡用工单位或学生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及《用工协议》的,学院资助工作组有权进行干预,查处纠正违约行为或终止(中止)协议。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招聘采取个人自荐、学院资助工作组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原则上优先考虑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因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停止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依据《用工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如因工作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经学校授权,方可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产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俭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设置“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项,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学院资助工作组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或学院资助工作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资助工作组。
澳门太阳集团2017登录学工办
2017年9月